人才引进:
留学人员引进办理指南
一、受理部门
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企业服务部
二、办理依据
1、《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09〕14号);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三、申报条件
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在海淀区注册成立并正常缴纳税费且委托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的法人资格单位,聘用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的留学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
(1)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2)出国前已具有高级职称,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四、申报材料
五、受理程序及时限
注意事项
(一)资格审核贯穿人才引进办理全过程。申报单位和申请人所填写信息和提供材料均应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申报情况,申报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需进行认真审核,保证所填写信息和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申报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出现虚假申报情况的,一经查实,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请人申报资格;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而申报单位审核失职的,暂停单位申报资格两年。对于申报单位进行虚假申报的,取消单位申报资格。申报单位及申请人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二)对受到过治安拘留以上处罚、参加过非法组织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一律不予引进。
(三)随调配偶调京后存档单位接收函:需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在市属国企或机关事业单位存档的,由主管单位提供;在市属、部属人事代理机构存档的,由存档单位直接提供;在区(县)人才存档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调配部门提供;在中央企事业单位存档的,由具备存档权的单位提供。
(四)具体落户政策以公安户籍部门要求为准。根据市公安局相关规定,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迁(不含收养子女)。协议离婚或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子女监护权归调京人一方的可办理随迁。
(五)带有有效期限的材料,提供时一般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三个月以上。如未做特殊说明,所提供的复印材料均应以A4纸复印,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单位经办人签字,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复印件中印章等重要内容不清晰的请手写注明。(身份证复印正反面。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个人页和变更页,变更页空白也需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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