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基数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往往会委托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以及近1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少企业认为高新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经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鉴证认定的,可以直接将鉴定报告中对应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作为基数,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其实,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上,高新认定时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的,而确定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依据的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119号通知、2015年第97号公告、2015年76号公告,两者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新规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口径要小于按照《指引》要求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谨慎,一定要严格按照《通知公告》的规定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