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要求,企业研究开发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的技术领域、起始时间、研发费用、立项目的与组织实施方式、核心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及附件材料。
该部分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企业的立项证明材料、结题验收材料和其他材料,如项目仍在研,可不需提供结题材料,可由已取得的成果证明材料代替。
1.立项证明材料
立项申请书应从项目的研究背景、研究的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组织实施方式、预计进度、经费预算、参与人员情况、预期成果等方面进行撰写。
这部分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包括:项目的立项申请书、立项审批决议表。
2.项目中期检查
针对一些项目周期较长的研发项目,可以提供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中期报告主要从项目的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后期工作安排等方面撰写。
这部分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的中期检查报告、审批意见书、阶段性成果证明材料。
3.项目结题证明材料
项目结题证明材料应从项目的实施成果、经费的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撰写,并附成果证明,如样机照片、专利证书、论文发表情况、检测报告等。
这部分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结题报告、项目结题决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4.其他证明材料
若项目为非企业自主研发项目,如政府项目、委外项目、外部委托项目等,应提供项目合同书、申请书、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项目的立项证明材料一直是很多企业为之困扰的问题,汇智兴泰作为一家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代理公司,致力于未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申报服务,若您想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有相关的疑问,可随时致电汇智兴泰客服进行咨询。